房屋买卖合同判决书 (一审 、二审 拾趣)

一审认为:双方以及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在约定期间未与原告到房管部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办理过户手续,应属迟延履行。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经其催告后仍然不履行合同,故此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二审认为:双方以及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在约定期间未与原告到房管部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且在随后的三日内亦未与上诉人及中介公司联系,该行为表明被上诉人不履行合同,故上诉人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律师解读:关于守约方行使合同解除,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行为,本就可以看作一种通知。


一审认为:合同解除后,李玉霞与苏秉生应将收取的定金10000元退还给张滨,关于张滨主张的违约金20000元,根据合同第六条第4项的约定,张滨对此有权主张,且有事实依据,原审法院应予支持。至于张滨主张的中介费4000元,因李玉霞与苏秉生已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而中介费张滨称系其实际损失,该损失远低于其主张违约金的数额,且双方又无另行约定,故张滨该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解读:有些法官坚持违约金属于补偿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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