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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损核实注意事项

机动车损失保险是指,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保险合同约定原因发生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的保险。作为主险,但凡机动车均会投保,其目的在于当事故发生时转移风险,花小钱省大钱。现实中,作为事故双方当事人,车损评估鉴定部门及保险公司之间却存在一种微妙的利益关系,若作为一名律师,在庭审中觉察不到这一类关系的存在,案件的审理有可能在合法的程序下诞下一个实体不公的结果,这小小的保险合同案件中,律师应当在核实车损时注意以下事项。

交通事故发生后,经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依照以往接触的交通事故案件来说,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书出现重大问题比较个例,在此不对事故责任认定书过多讲述。

事故认定后,事故双方面临的下个问题是对车辆损失及人员伤害的索赔问题,本篇仅谈及车辆损失部分。双方当事人会各自通知自己一方保险公司,开始委托评估鉴定部门对各自车辆损失评估鉴定,最后得出车辆损失费用总计,此处是需要注意的一点。首先,应当核实委托评估车辆损失的行为是否征得该保险公司的同意,避免事后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出现保险公司不予认可的情形。一次车损评估最终落实到《物品损失明细》和《物价损失结论书》。以上两文件中确定鉴定车辆类型、车辆注册时间、鉴定车辆价值、折旧年限、折旧率、折旧金额、残值数额,依照上述数据计算出车辆损失费用总计。

保险公司拥有自己的车损评估鉴定部门,根据各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的机动车保险合同理赔条款计算车辆损失费用。在车损险保险中应当注意保险单中,新车购置价数额、车辆初次登记时间、保险金额及赔偿限额问题。

就我所知上述两种车损鉴定得出的车辆损失费用,总是存在或多或少的不一致,从而导致庭审中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质疑也不予认可,有时因为数额相差过大,庭审双方连调解的可能都不存在,这样的差异错又在哪了?

其实交通事故的案件做多了,这样的问题也显得十分的明了。关键在于计算车损的基准不一致,一是同一辆车的新车购置价标准不同,事故当事人自行委托时,新车购置价以购车*为准。而该车投保时,当事人与保险公司保险专员协商,为少交保险费,降低了新车购置价。新车购置价因人为原因发生变换导致,通过新车购置价计算这就损失时发生偏差。新车购置价人为变动越大,评估车辆损失得出的结论差异就越发明显;第二点,事故当事人委托的评估鉴定机构与保险公司适用的折旧率有差异,事故当事人渴望评估鉴定的折旧率低一些,以便评估出较高的车损价值,获得高额保险赔偿金;保险公司希望折旧率高一些,便于得出一个很低的车损价值,支付小额保险赔偿金。车损价值评估的多少与新车购置价的多少,折旧率的高低必然存在联系,与新车购置价成正比,与折旧率成反比。

当我们明白其中的基本问题后,在接触交通事故案件中涉及车损赔偿问题时,应当刻意去关注下上述几个数据不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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