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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无过错方可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生活中,因一方过错导致婚姻破碎的离婚案件屡见不鲜,作为婚姻中的无过错方,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减免损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不得不提,我们将通过一个案例、五个问题,为大家解释离婚损害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在实际婚姻生活中,严重损害婚姻,导致离婚的情形远远超过旧婚姻法列举的四种情况,如果只是因为不符合列举的四种情形就让婚姻过错方免于承担赔偿,那显示有失法律的公正性。民法典增加“有其他重大过错”兜底条款完善了离婚赔偿制度,扩大了实际生活中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情形,从而更好地保护了无过错方的权益,惩罚了过错方。

一、案例

丈夫婚内出轨致离婚妻子获10万元损害赔偿

女士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请,称她与丈夫1998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夫妻感情尚可。但2011年起,她便发现某在外包养情人,经常彻夜不归,长期与情人共同生活。更让她无法忍受的是,此前某生日宴请亲友,竟公然让情人坐在身旁。2018年,某还与情人诞下一子,摆了满月酒。某还在外租房与情人、二人的孩子、情人的母亲一同生活。

张女士认为,丈夫王某婚内出轨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王某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且道德败坏,已经对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请求法院判令两人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对方支付损害赔偿

法院认为,王某张女士虽结婚多年,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但男方有外遇,且与案外人生育一子,有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为证。张女士请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考虑被告王某是过错方,并基于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法院酌情认定张女士应分得财产的60%,王某分得财产的40%,确认双方需分割的共同财产价值合计594万余元,张女士应分得356万余元。

此外,法院认为,王某婚内出轨且与他人育有一子的事实清楚,根据婚姻法规定,张女士作为无过错方可要求其支付损害赔偿。由于法院在财产分割时已考虑了王某的过错因素,因此酌情支持10万元。

二、一问一答

问题一:什么是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因过错侵害另一方基于配偶身份而享有的合法权益,并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无过错方对由此所受的损害有权请求赔偿,有过错方需要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民事侵权责任的法律制度。

问题二: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主体是谁?

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的一方。

问题三:什么情况下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适用离婚损害赔偿,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一方实施了过错行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的行为;2、因一方实施的重大过错行为导致离婚,如果夫妻没有离婚,即使一方存在上述重大过错行为,另一方也不能提出离婚损害赔偿;3、需另一方无过错:若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中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问题四:离婚损害赔偿包括哪些?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问题五:离婚损害赔偿提出的时间方面有什么要求?

原告是无过错方的,必须提起离婚诉讼时同时提出,被告是无过错方的,在不同意离婚又没有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判决离婚后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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