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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网络平台骑手与劳务外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苏州某公司系某互联网平台的运营公司,小赵系该互联网平台骑手。苏州某公司与济南某公司签订项目外包协议,委托济南某公司完成苏州区域内的客户送件任务。济南某公司遂将其未盖公章的劳动合同放置在苏州某公司处,骑手在劳动合同上签完字后,由苏州某公司寄回济南某公司盖章。小赵的工资自入职起一直由江西某公司发放。济南某公司另行委托河南某公司为小赵购买了团体意外险。2018年8月,济南某公司与苏州某公司结算的服务费名单中包括小赵。苏州某公司将小赵已经签字的劳动合同邮寄至济南某公司盖章,但济南某公司并未加盖公章。
2018年9月,小赵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其近亲属向仲裁部门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因仲裁请求未予受理,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认定劳动关系应重点审查建立劳动关系合意。济南某公司将空白劳动合同放置在苏州某公司的行为,实质是向骑手发出订立劳动合同要约,且骑手工资系由济南某公司委托江西某公司发放,骑手的劳动成果亦由济南某公司实际享有,故判决确认小赵生前与济南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济南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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