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辱骂他人 当心承担法律责任

我们在微信、微博等公共平台发言时应谨慎、负责,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切勿因发泄情绪而触犯法律。

【案例一】

女原系情侣,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分手张某男不服气,注册微信小号后二人同在的微信群连续发布侮辱王某女的信息,发完便退出该群随后将注册的微信号注销。王某女发现后于当日下午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调发现,群内侮辱王某女的信息是张某男所发,王某女要求张某男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后因双方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王某女张某男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男在群内发布的信息侵犯了王某女的名誉权,给对方造成一定影响。最终判决张某男在微信群内向王某女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二】

李某与赵某系邻居,双方因排水问题产生纠纷后,李某发表了多篇反映双方之间矛盾的微博,并公开了赵某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李某在微博中使用大量具有侮辱诽谤性质的用语,并获得了较多的阅读量和评论。赵某认为李某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对方停止侵害并赔礼道歉。

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某在微博上公开了赵某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且使用了较为明显的人身侮辱性质的用语,有失妥当,相关微博阅读量及转发量较大,会导致赵某在一定公开范围的公众对其社会评价降低,构成侵害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判决李某删除其相关微博,并在微博上刊登道歉声明向赵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赵某名誉,持续时间为连续十日。

【案例三】

  某留学生遇害案中,某网民在微博发布丑化受害者母亲形象、侮辱受害者母亲人格的系列漫画,发布与该案有关不实内容的文章,被受害者母亲以侮辱罪、诽谤罪诉至法院。上海二中院判决,该网民以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以案说法】

上述三个案件中,侵权人通过微信、微博等公共平台发布的侮辱诽谤信息,均在特定公众范围内贬损了被侵权人的品德和形象,严重情况下甚至影响被侵权人的正常生活,破坏公共秩序,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微信、微博等网络空间也属于公共空间,网络秩序亦是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网络上利用公共平台辱骂他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失的法律责任,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更可能涉嫌犯罪。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实施了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主观上故意,客观上造成实际损害,情节恶劣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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