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霸王条款”说“不”
【霸王条款是什么】
“霸王条款”并非法律用语,指的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自身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等。通常都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出现,即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制定,相对人对合同的内容只能表示概括的同意或拒绝,而不能修改、变更合同的内容。
格式条款的应用本来是为了交易方便,但实际运用中,其订立者往往处于强势地位并且拥有更多资源和渠道获得法律专业知识,而接受格式条款的一方往往处于劣势地位,故被消费者称为“霸王条款”。
【案例一】
湖南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跆拳道俱乐部负责人张某与学员签订的报名登记表上的“安全协议书”条款中,有“最终解释权归某跆拳道俱乐部所有”不合理的内容。
张某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张某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案例二】
某公司使用的货物托运单的货物运输须知含有“玻璃、陶瓷、家具、塑料制品,包丢不包损”和“凡办理代收款客户由发货之日起30日内办理查询及提取手续,超过30天视为自动放弃”的合同格式条款内容。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和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的行为。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和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阎某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分别约定: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逾期在3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0.625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1、2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款价款退还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0.01%赔偿买受人损失。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阎某按约定支付了首付款,但某开发商未能为阎某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及银行按揭贷款。
本案涉及对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违约金条款的理解,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是按日支付违约金,而出卖人违约则需按已付房价款的0.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但未约定是按日还是按年。本案中开发商与买房者经济地位悬殊,开发商将不合理的合同条款强加于相对方,显然违背了公平原则。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在本案中,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应解释为按日支付违约金。
【说法】
《民法典》实施以来,消费者维权更加方便,过去消费者仅可以申请撤销该条款,现在还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以往申请撤销格式条款作为独立的诉讼请求,消费者需以诉讼或反诉的方式提出,而主张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则可在诉讼中视作消费者的抗辩。
这意味着,在合同纠纷中,当消费者将某一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作为抗辩理由提出时,无需再另行诉讼,法官可直接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大大减轻了消费者的诉累。民法典时代,消费者更有底气对各种“霸王条款”说不。
【常见的霸王条款】
1、“退、换商品包装或外观必须完好,否则收取相关费用”
(加重了消费者责任)
2、“此卡务必在有效期内使用,卡内金额过期作废”
(排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3、“本卡最终解释权归××所有”
(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4、“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保留对本卡消费细则作最终修改之决定权”
(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5、“本公司有权随时修改使用须知或终止本卡效力”
(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6、“特价商品,概不退换”
(免除了经营者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7、“促销商品,售出不退”
(免除了经营者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8、“打折商品,不退不换”
(免除了经营者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9、“本寄物柜仅作物品保管,如有遗失概不负责”
(免除了经营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10、“超市购物付款后,出门须验票盖章,否则不予放行”
(加重了消费者责任)
11、“持本超市收银条在超市自有停车场停车免费,车辆盗损责任自负”
(免除了经营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12、“本店承接一切送洗衣物,但对洗熨结果,如褪色、缩小,本店不负赔偿责任”
(免除了经营者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13、“请客人在本单开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来本店提取衣物,逾期本店有权自行处理”
(排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14、“超期一个月,衣服损坏丢失概不负责”
(免除了经营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15、“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旅行社保留对行程进行调整的权利”
(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16、“因报名人数不足无法成团,旅行社在出发7天前通知旅游者延期或取消旅游,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
(免除了经营者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17、“游客在游玩过程中造成个人伤亡的,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免除了经营者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18、“违反操作程序而造成伤害的,本俱乐部不负责任”
(免除了经营者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19、“旅游行程仅供参考,变更恕不通知”
(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20、“旅行社由于第三方(例如:航空公司、火车、轮船等客运公司)的原因造成本次出游行程变更或取消的,不承担责任”
(免除了经营者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21、“本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
(排除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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